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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基字[1995]7号
颁布时间:1995-01-18
1995年1月18日 财基字[1995]7号 根据(94)财预字第617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 的通知》,现将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算收支科目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起,凡中央和地方国有施工企业缴纳所得税,均应使用国家预算收 入科目中的第100款“国有施工企业所得税”科目;凡中央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所得税, 均应使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101款“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科目。 二、从1995年起,发生的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将相应使用“ 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第313款“国有施工企业所得税退税”和第304款“国有房地产开发 企业所得税退税”科目。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将以 上通知及时转发到有关企业,以便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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