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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基字[1999]204号
颁布时间:1999-07-01
1999年7月1日 财基字[1999]204号 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根 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现就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 单位管理费开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建设单位为进行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管 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 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 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凡不属上述范围的开支, 一律不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扩建的粮库项目,不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开支 工作人员工资及与工资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审批机构。按照财基字[1998]4号文件的要求,凡未经有 权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 需发生管理费用的,应报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财政部驻当地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审批粮库建设单位管理费时,应从严掌握,并将审批文件抄送 财政部基建司备案。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标准。新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出控制在项目概 算确定的投资额的1%以内。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在项目概算确定投资额的 0.8%以内。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预提,应在批准的限额内据实列支。超过标准发生的建 设单位管理费一律不得进入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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