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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4]72号
颁布时间:1994-02-08
1994年2月8日 劳部发[199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 (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建立,保证国家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出台,保持社 会稳定,根据中央对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并综合考 虑物价上涨和各种社会因素,现对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 题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地区、部门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一、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既要以市场为取向,坚持宏观调控、内部分配企业自主的指导思想,不断深化企 业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又 要搞好分级分类管理和工资水平的综合平衡,保障职工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 受到较大影响。 二、 全面实行动态调控的弹性工资计划,各地区、部门在国家核心定的弹性 工资计划内,妥善安排企业增资工作,对部分困难企业,区别不同情况,适当核 增工资总额。对1993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 数上涨的企业,可从1994年1月起,在人均月增资50元以内,适当核增工 资总额。核增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在挂钩 工资基础数外单列,从第二年起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 业核增包干工资基数;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核增工资计划数。经营性亏损企 业在没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扭亏任务前,暂不核增工资总额,扭亏任务完 成后,核增工资逐步到位。特殊困难企业欠付工资问题按国办发[1993] 76号文精神执行。 三、 经批准增加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确定具体使用办法,可以用于加快 工资制度改革,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等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也可以结合贯 彻落实“两则”精神,调整工资收入结构,逐步把各种津贴、补贴、资金儿工资 外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范围,调整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建立职工考核增资办 法。企业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不搞平均分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合理拉开 分配差距。 四、 适当核增部分企业工资总额的工作,地方所属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劳动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 劳动部备案;中央所属企业由各部门、总公司提出具体意见,报劳动部、财政部 审核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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