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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的复函
(95)财综字第61号
颁布时间:1995-05-03
1995年5月3日 (95)财综字第61号 人事部: 你部《关于申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费用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经费 需要,同意对你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委托单位核发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 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工本费,应按规定使用财政 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证书工本费收入和支出应纳入单位财务进行统一核算,用于证书的印制 费、运杂费、邮寄货及损耗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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