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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86)建总经字第34号
颁布时间:1986-04-28
1986年4月28日 (86)建总经字第34号 建设银行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 湖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关于集中运用建设单位备料款问题,我们曾草拟《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 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和相应的《说明》,提交本年 2月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 讨论。根 据讨论意见,我们又作了修改,现随文附发。请已经落实大、中流动资金制度的地区 ,组织一、两个行试点。试点行应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充分讨论,制定具体办法,做好 各项工作安排。试点情况,请于第 3季度向我们反映一次;年终以后,尽快总结,报 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附件:一、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 二、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说明(略) 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 西、广东、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 行。 附件一: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 为了挖掘现有资金的潜力,解决施工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逐步完善施工企业流 动资金制度,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现对建设单位 预付施工企业备料款的供应办法进行改革试点作以下规定: 一、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预付给施工企业的 备料款,不再直接付给施工企业,改由开户的建设银行集中,按照核定的计划用贷款 方式供应施工企业有偿使用。 二、建设单位在同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或协议书后,应将预付备料款交 存建设银行。这部分资金在工程后期退还建设单位,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 三、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证施工生产需要和节约使用资金的原则,在编制年度财 务计划时编制备料借款计划,送建设银行核定。建设银行在核定的借款计划范围内根 据实际需要发放备料贷款。 四、建设银行对施工企业发放的备料贷款,比照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按月息 3.6 ‰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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