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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纪违规问题的通知
(95)财农综字第32号
颁布时间:1995-11-23
1995年11月23日 (95)财农综字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 林业、水利部: 当前,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有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着资金 被滞留或挤占挪用、地方财政配套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会计核算不清、财务管理 混乱等违纪违规问题。审计署今年9月21日审计简报(增刊第〈2〉期),也反映 了湖北、内蒙、海南、四川、湖南、江西六个省区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这些问题。 为了切实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现作出如下 通知: 一、要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中央财政资金及省、地、 县、乡各级财政配套资金,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 集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一律按国家和省、地、县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 划,以开发项目区为单位单独建帐,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和 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民主监督,逐级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内容和使用范围,坚持专款 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对资金实 行定期按级检查验收和审计,一旦发现资金违纪违规问题,要从严从快查处。 三、要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批复 的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向资金使用和核算单位进行拨付,不得随意抵 扣或滞留,更不得利用间歇资金从事其他经营性借款活动,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 金以及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必须保证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四、要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会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各地区要设置专 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财会管理人员,并通过培训和自学等 方式,不断提高广大农业综合开发财会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同时要建立岗位 责任制,强化激励和制约机制,调动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做好农业综合 开发资金管理工作。 五、要坚决纠正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对以前在项目检查验 收和资金审计中,已发现的被挤占、挪用和其他不合理支出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要限期如数追回,坚决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将处理 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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