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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门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97)财农字第129号颁布时间:1997-07-14

     1997年7月14日 (97)财农字第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农垦企业从"九五"时期 开始规范实行所得税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 度。   在新的形势下,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农垦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 促进国有农垦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针对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的资产负 债率高、历史包袱沉重、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过多等问题,积极为企业创造宽松的 经济环境和平等竞争的条件,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加快实现" 两个根本转变"的步伐。为此,我部制定了《财政部门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随文下发,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实 施,在实施中有什么建议或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各地可以根据《若干意见》 制定补充意见或实施细则,报送我部备案。   本通知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国有水产、畜牧、森工、水利、华侨企业。   附件:财政部门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结合农垦企业现阶段存在的困难和 改革发展现状,为进一步推动农垦企业改革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国有农垦企业逐步将其负担的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剥离, 使企业的这部分支出在本级财政预算列支。财政部门无力全面解决的,应根据财 力的可能,给予骨干企业适当的资金补助。   二、大力推进国有农垦企业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 革,减轻企业的负担。对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确有困难的 骨干企业,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补助,尽快将这些企业纳入社会保障体 系。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合发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94〕财商字第 143号)的有关规 定,对国有农垦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部门也应给予补贴。国有农垦企业的政策性 亏损包括:   1.生产(经营)国家指令生产(经营)并由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商品、物 资,其销售收入不足弥补企业按规定摊入的生产成本(费用)、原始进价及有关 税金,而形成的亏损;   2.承担为使国家掌握宏观调控手段而储备的商品、物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   3.因长期承担特定任务而又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所出现的亏损;   4.其他按国家规定应给予的补贴。   四、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 根据财政状况适当增加科技三项费用、技改拨款和技改贴息,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五、财政部门每年核定预算时,要根据企业亏损状况和自身财力情况安排一 定的扭亏措施费,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一定的周转金 支持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安排一定的技术推广费,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并会同 国有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定期检查企业扭亏增盈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财政部门支持生产救灾的补助经费,应包括农垦企业农业生产,支持企 业抗灾、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七、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国有农场事业费、政策性亏损补贴资 金等,要按照规定如数核拨给企业,监督企业按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扶持国 有农垦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专项周转金,一定要落实到项目上,检查企业自筹资 金的落实情况,要按期回收专项周转金本金与资金占用费。要坚决将救灾资金用 于救灾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上,绝不允许挪作他用。   八、会同国有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制定 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开展对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国有农垦企业 积极处理财务包干期间各项财务历史遗留问题。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各项财 产损失、挂帐损失,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应由企业消化的历年形成的亏损挂帐, 要由企业盈余公积弥补,力争在"九五"期间将各项财务遗留问题处理完毕。   九、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农垦企业主管部门一起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 的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别是防止小型国有农垦企业在改造中以无偿方式将国有 资产量化到个人。   十、监督企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正确核算经营成果。企业要按《农业企 业财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核算成本、 费用,不得擅自扩大列支项目、提高支出标准。企业要按照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 度的规定,分业或按有关项目核算经营成果,将企业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 业外收支净额、投资净收益等按一定的标准分摊到各业或有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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