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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金[2005]25号
颁布时间:2005-03-11
2005年3月11日 财办金[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国利用国外贷款已有二十多年,这些贷款有力地支持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促 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同时,不断增长的外债规模和较长的债务期限增加 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尤其是在当前国际资本市场上汇率和利率波动较大的环境中, 中长期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更加突出。为了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各地财政部门应 积极指导项目借款人采取适当工具对外债进行风险管理。 使用掉期、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对外债进行套期保值是债务风险管理的常用方法。 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同样存在风险,若使用不当,或交易条件不合理,不仅不能有效 控制和防范风险,还有可能将原有的债务风险放大,加大地方财政的负担和风险。为 了做好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外债风险,合理降低债务成本,现提出利用金融 衍生工具进行外债风险管理的原则和要求,请参照执行。 一、外债风险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利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使原 来较高的贷款利率相应降低,或者使债务的汇率风险得以锁定。其原则是以锁定成本、 降低汇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以投机盈利为目的进行交易。 二、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合理、规范的工作规程,并严格按相应的规程操 作,层层把关,防止操作人员个人擅自交易。相关操作人员应当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有必要的了解,并具备进行交易所必需的相关知识。有条件的应参加有关金融衍生产 品的专业培训。 三、每笔交易的名义本金必须对应未到期的某项债务,禁止做没有实盘的交易。 风险管理手段一般以结构简单的掉期或期权交易为主,避免做过于复杂的交易,禁止 做放大风险的交易。每笔交易都要以不损失本金为原则,使本金得到完整、安全的保 护。 四、交易前,应向多家银行征询交易结构和报价,并要求对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 经过专家严密分析论证后,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五、交易完成后的15天内,项目借款人应将交易细节和有关合同、文本报当地 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30天内向财政部金融司备案。各地财政部门应 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外债风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事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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