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贸金融企业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规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非贷款国货物的通知
财金[2004]17号
颁布时间:2004-03-09
2004年3月9日 财金[2004]1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 关采购公司、转贷银行: 为规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不含采用国际招标采购及利用日元贷款的项目)采购 非贷款国货物(指第三国和中国供货商提供的货物,以下简称非贷款国货物),进一 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和资金支付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必须根据贷款国关于采购比例的规定要求(见附件1) 进行招标采购。 二、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按国内和贷款国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清单编制标书。 三、在采购公司与中标商签订的合同中,应包括需用外国政府贷款.支的非贷款 国货物清单(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和单价),并应明确.对不同来源货物的规格和技 术配套性的责任。 四、采购公司在向财政部提交评标和签约报告时,应附中英文的“非贷款国采购 货物明细表”(见附件2)。 五、采购公司在与中标商签订合同支付条款时,对涉及非贷款国货物支付的,可 根据不同的交货方式要求中标商提供有关单据,应包括: (一)非贷款国货物的海运提单、陆运单、空运单或中标商与项目单位共同签署 的货物收据; (二)中标商出具的货物供货发票和货物装箱单;如系国内供货,还需提供国内 供货商(制造商)出具的装箱单。 六、国内转贷银行应在金融协议中明确提款的程序,要求贷款国银行须在收到转 贷银行提款授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款项直接付给供货商。 七、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通过采购公司要求中标商或其代理商将贷款 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项目单位、其他国内企业、机构或个人。 八、对经财政部和贷款国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将部分贷款作为项目的国内配 套资金用于国内土建的贷款管理和支付方式将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采购公司、转贷银行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 本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财政部1999年6月印发的《关于规范利用北欧国家 政府贷款采购国内设备的通知》(财债字[1999]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供货比例表(略) 2、非贷款国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3)
上一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