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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财办企[2002]82号
颁布时间:2002-05-28
2002年5月28日 财办企[2002]82号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国经 贸厅外经[2002]7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一、建议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条,(八)外国投资者以机械设备、商业设施等实物 资产投资的,其投资的实物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价值鉴证。 二、第九条中(一)的第4条,建议改为“对中国投资者拟以投入到合营商业企 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第十条中“……作为投入国有资产作价的依据”,建议删除“国有”两字。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 告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建议将第十七条改为“合营商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财政 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外经贸管理部门报送有 关统计资料”。 以上意见供参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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