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贸金融企业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对集友银行股权处理问题的意见
财金函[2002]53号
颁布时间:2002-05-23
2002年5月23日 财金函[2002]53号 中国银行《关于对集友银行股权处理问题的请示》(中银重[2002]1号) 收悉。经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有关股权变更事宜的批复》(银 复[2001]11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在中银香港重组后所有者权益变更 事宜的函》(财金函[2001]48号)的规定,原9家基金持有的集友银行股权 已转由你行持有,并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你行要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1986年对集友银行股权的安排,系历史遗留问题,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执行。 三、目前,中银香港在重组上市过程中,应保持股权结构的稳定。待中银香港上 市后,有关股权转让和变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董事会研究决定。 (3)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向巴基斯坦出口175辆铁路客车项目和69台内燃机项目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意见的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