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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券和再贷款利息支付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1]261号
颁布时间:2001-12-06
2001年12月6日 财金[2001]261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为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的经营管理,树立资产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现就资产公司债券和再贷款付息问题重 申如下: 一、资产公司应以处置、回收不良资产的现金净收入(处置收入扣除核定的费用, 下同),依据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再贷款年利率2.25%,每年按季计算并向有关银 行据实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 二、资产公司支付利息的顺序为:先支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债券 利息,再支付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若有剩余则归还债券本金和再贷款。 三、资产公司当季现金净收入若不足以支付债券和再贷款利息,资产公司计为应 付利息,相关银行计为应收利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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