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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关有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商字(1990)第316号颁布时间:1990-09-14

     1990年9月14日 财商字(1990)第316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承包,兴利除弊,不断加以完善的 精神,1990的国营商业承包期满的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国营企业实 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和有关规定精神,积极试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税后还贷” (以下简称“税后承包”)。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 制暂行条例》和财政部(90)财工字第15号《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 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对暂时不实行"税后承包"的国营商业企 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合理确定承包期限和承包基数   凡是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新一轮承包原则上一律从1991年开始,承 包期一般不得少于三年。企业的上交利润某数,应按前三年平均实现利润乘以第二步 利改税核定的所得税、调节税税率,参考同行业平均资金利税率和人均利税额等经济 效益指标,经适当调整后确定,对第一轮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过低的企业,应适当提 高其基数和比例。在承包期间,企业有新项目投产扩大营业面积和发展能力的,或者 承包,兼并其他盈利企业的,都要调整承包上交利润基数;企业的商品(或产品)涨 价收入,在抵掉商品进价成本增支(或产品原材料涨价)因素后剩余部分,要通过调 增企业承包基数或通过专项上交方式上交财政一半以上、除国家出台新的税种和调整 税率,可相应调整企业上交承包利润基数外,其它费用增减一律不调整基数。   承包期,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利润任务时,其欠交部分应依次用下列资金抵补: 从企业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经营者或经营者集团成员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 职工个人交纳的承包风险低押金;企业留利及其他自有资金结余,等等。如上述资金 仍不足以弥补欠交利润的,应用下年度留利补足。因商业企业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 上交利润应实行递增包干加超收分成(或分档分成)办法。对政策性亏损企业继续实行 定额补贴(或递减补贴)加减亏分成办法;对微利企业可酌情给予照顾。   二、改进税前还贷办法,取消税前还贷提"两金"   为了控制投资过热,解决商业企业税前还贷增长过快影响上交财政收入问题,企 业承包后发生的基建和专项借款,一律实行税后还贷办法,个别企业还贷任务重、税 后还贷确实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在税前归还一部分,但还款额不得超过 1987、1988、1989三年实际年平均利润还款额的50%。企业在承包以前借人的基建和 专项借款(简称老借款),尚未还清部分,可继续实行税前归还,并在承包合同中明 确规定还清期限和每年还款数额,但只能用新增利润归还,不得挖用原有利润。老借 款还清后,投承包期内企业实际还款的年平均数额,相应调增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 对于利润全额用于还款的新建企业,取消提取"两金"后,可酌情核定企业一定的留利, 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支出,待还款结束后再实行承包。企业留利中用于归还借款的部 分,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从1990年起,对所有商业企业(包 括承包和非承包的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办法。   三、防止短期行为和以包代管   承包合同必须贯彻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3号文印发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 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有关精神,切实防止企业短期行为。 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企业承包期满后应达到的库存商品适销率、固定资产完好率、 国有资产增值率等指标。企业必须继续按规定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建立税后风险基 金,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在承包期内商品削价损失准备 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得故意多提少用,承包期满后,经审查达不到合同规定的 库存商品适销率的,其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结余部分,不得转作当年利润,企业要继 续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办法,职工交纳的风险低押金不得实行保息分红,可作为专 项存款,用于承包风险的抵偿,承包期满后,全面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可将抵押金和 利息(风险抵押金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还给本人。在新一轮承包期 内,财政部门要切实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各种经营机制。对企 业上交的利润,要坚持先征后退,承包合同的兑现要坚持先审核后兑现。承包期满或 包期间承包人调离时,要进行严格的财务审计。承包人聘任的财会负责人,应报经同 级财政部门认可。   对因双方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鉴定新的承包合同,不能继续实 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又不愿实行"税后承包"办法的企业,应一律执行第一轮承包前的利 润分配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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