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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财务监管问题的批复
财商字[1997]359号
颁布时间:1997-06-26
财商字[1997]359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财务监管问题的请示》[闽财商(1997)86号]收悉,经 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财商字[1997]50号)明确规定 了各级财政机关进行财务监管的金融保险企业的范围。城市信用社改组为城市合作银 行后,已不再是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属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应当由地方财政部门实 施财务监管。 希望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接照我部财商字[1997]50号文件确定的分工,切实加强金 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对于金融保险企业违反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可接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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