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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5]45号
颁布时间:1995-04-19
1995年4月19日 国资办发[199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办公室): 为加强中介性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现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现有专、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的名称,凡不符合1991年国务院第91 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1号令)第九条规定的,一律更名为 "××资产评估事务所"。今后成立专营的资产评估机构均须以"××资产评估事务 所"命名,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并领取营业执照;各地在审批兼营的资产评估机构时,应严格按照91号令限定的三种 兼营机构的名称办理。 二、资产评估机构名称除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外,还需按照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国经贸企〔1994〕 485号印发《关于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规定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不得在名称中冠以机关名称。 三、各评估机构根据以上规定进行自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机构须于1995年12 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资 产评估资格证书。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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