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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分类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资统发[1997]7号
颁布时间:1997-07-03
1997年7月3日 国资统发[19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规范国有资产和清产核资统计工作,科学地进行各项数据的加工和分析,我们 研究制定了《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分类的具体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规 定进行国有资产年报和清产核资数据的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有什么 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分类的具体规定(试行) 为规范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分析工作,深入开发国有资产年报数据,为国有资产管 理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对国有资产年报统 计分类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分类 本规定以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的基本分类为 依据,参照国家经济管理工作习惯用法,对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初步分为六类。 (一)按产业特性划分:分为垄断性产业、竞争性产业、公益性产业。 (二)按产业结构划分: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三)按产业管理部门划分:分为农业、林业、工业、建筑业、地质勘查及水利业、 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贸易及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其 中:工业产业包括煤炭工业、石油工业、冶金工业、建材工业、化学工业、森林工业、 食品工业、烟草工业、纺织工业、石化工业、医药工业、机械工业、军工工业、电子 工业、电力工业、市政公用工业及其他工业。 (四)按具体行业划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与代码》(GB/T4754?94)中的大类、中类和小类标识划分。 (五)按经济带划分:分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内陆地区、西部边远地区。 (六)按行政区域划分:分为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地区。 二、具体划分 (一)按产业特性划分 (略) (二)按产业结构划分 (略) (三)按产业管理部门划分 (略) (四)按具体行业划分 (略) (五)按经济带划分 1.东部沿海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 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18个省、区、市)。 2.中部内陆地区: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 南(9个省、区)。 3. 西部边远地区: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9个省、区)。 (六)按行政区域划分: 1.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个省、市、区)。 2.东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4个省、市)。 3. 华东地区: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宁波、厦门、青 岛(10个省、市)。 4.中南地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深圳(7个省、市)。 5.西南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个省、市)。 6.西北地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个省、区)。 三、适用范围 (一)国有资产年报数据、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数据汇总、分析。 (二)清产核资数据汇总、分析。 (三)各省、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有资产年报数据测算评价指标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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