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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汇总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资统发[1997]20号
颁布时间:1997-11-10
1997年11月10日 国资统发[1997]20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国家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全国性金融机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年报工作体系,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的准确 性和可靠性, 逐步实行规范化国有 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汇总制度,根据《国有资产年 度统计报告制度》(国资统发〔1997〕1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汇 总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1997年国有资产年报工作的实施,认真贯彻执 行。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映。 附件: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汇总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以下简称"年报") 数据质量,科学、规范地 做好年报数据汇总工作,根据《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国资统发〔1997〕18号)及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汇总工作"(以下简称"年报数据汇 总")是指:根据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层层审核和核对的基础上,对基层企业、 单位的年报各类数据,依据统一规定分别采用合并或叠加方法自下而上进行加总。 第三条 年报数据汇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对汇编范围内各类 年报数据在收集、录入、审核、核对的基础上,按照"全面完整、真实准确、不重不 漏"的原则,在统一规定的上报时间要求内,依据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按统一规定要 求分别进行合并汇总或叠加汇总,以形成各级年报汇编单位的各类汇总数据及全国数 据。 第四条 年报数据汇总应依据企业、 单位不同性质分别进行,即按企业类、金融 保险类、境外企业类、行政事业类、建设单位类、房产经管类年报分别进行汇总工作, 其中:企业类年报汇总包括各类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年报数据;国有参股企业年报数 据只收集,不汇总。 第五条 年报数据汇总工作由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具体负责, 即由各级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或机构分级组织实施。其具体工作责任如下: (一)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国家计划单位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监管企 业、单位年报汇总工作,并视为一级汇总点。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监管企业、单位年报汇总工作,其中:省视 为一级汇总点;地(市)视为二级汇总点;县(区)视为三级汇总点。 (三)各级汇总点可根据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和实际工作需要增设下级汇总点。 第六条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单位)年报数据进行汇总时,应依据 国家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分别选择合并汇总和叠加汇总方法。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合并汇总" 是指具有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企业集团或母子 公司对内部往来项目或重复项目进行必要剔余后,形成集团性企业或母子公司国有资 产年度汇总报表。采用合并汇总的单位,应根据是否编制完整的合并会计报表,可分 为标准合并表汇总和简单合并表汇总。 (一)标准合并表汇总是指以企业编制合并会计决算汇总报表数据为基础直接形成 年报汇总报表数据的方法。该方法适用于已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已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 企业集团或母子公司。 采用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在计算机数据处理时单设一汇总目录,并将所属各基 本编报单位数据录入(或传入)该汇总目录中,汇总时由计算机根据录入的基本编报单 位数据和年报汇总报表数据自动产生这两者之间的"差额表",审核时应检查其合理 性;如不合理,应及时核实或修正基本编报单位数据或年报汇总报表数据。 (二)简单合并表汇总是指企业报表在叠加汇总的基础上,对企业集团内往来科目 形成的虚增数据进行轧差调整后形成汇总报表数据的方法。该方法适用于目前尚未按 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汇总报表的企业集团或母子公司,以及其他需要对部分科目进行调 整的企业(单位)。 采用简单合并表汇总的企业应单调一汇总目录,在录入(或传入)所有基本编报单 位数据后,在计算机自动形成叠加汇总表的基础上,再修改所需调整的往来科目数据 形成简易合并表。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叠加汇总"是指对各企业(单位) 编制的年报所有数据按照 同类科目直接加总,不做任何调整进行简单叠加得出汇总报表数据的方法。叠加汇总 是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的基本汇总方法,适用于不具有产权关系企业(单位)间报表汇总。 第九条 企业集团或母子公司对所属企业(单位) 数据进行合并汇总,应按以下方 法进行: (一)国有与国有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其报表由投资份额占50%以上或虽在50% 以下但拥有实际控股权的控股单位应进行合并汇总。 (二) 国有与国有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双方股份各占50%或多方持股且股份均 等的,由协议主管部门或实际主管部门一方进行合并汇总后上报,同时将该企业年报 抄送各投资方。 (三)国有企业与集体、外商、个人合资和合作(联营),凡国有投资占企业、单位 份额50%以上或虽在50%以下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按国有企业、单位性质进行合并 汇总。 (四)国有企业与集体、外商、个人合资和合作(联营),凡国有投资占企业、单位 资本份额超过10%(本比例在1998年报中执行) ,但不拥有控股权的参股企业,按国有 参股企业、单位性质其报表只收集、录入和上报,不进行数据汇总。 (五)对于资产总额(或资金合计)数额较小,经四舍五入后达不到报表所设定填报 金额单位的基本编报单位,也应填(录)封面。同一汇编单位出现多户类似情况时,经 专门批准可将封面分类标识相同的多户企业(或单位)资产(或资金)并入一户参加汇总。 第十条 对同一个企业集团或母子公司填报不同类型的下属企业年报数据汇总按 以下方法进行: (一)非金融业务集团企业所属从事金融业务的下属企业,应填报金融保险企业类 报表,报送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合并汇总,以形成主管单位非金融类汇总国有资产报表, 但上报时应附送所属金融业务机构的基本数据。 (二)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属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应填报企业类报表,报送上 级行或总公司进行合并汇总,以形成银行或总公司金融保险类汇总国有资产报表,但 上报时应附送所属非金融性企业的基础数据。 (三)企业集团拥有的境外企业,应填报境外企业类报表,及时报送国内投资主体, 国内投资主体根据自身性质进行合并汇总,以形成集团或总公司汇总国有资产报表, 上报时应附送所属境外企业报表。 (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实体,应填报企业类 报表,上报主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叠加汇总,单独形成所属经济实体企业类汇总国有 资产报表。 (五)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各类非独立法人经济实体,直接由主管部门进 行汇总填报,形成行政事业单位汇总国有资产报表。 第十一条 各级汇总单位在对所属企业(单位) 年报数据进行汇总后,应达到以下 要求: (一)各类报表汇总方法符合统一规定及要求。 (二)各类报表汇总手续齐全、数据完整,符合各项审核逻辑关系要求,无基层单 位少报、漏报和重报情况。 (三)各项合并数据真实、准确,对集团内部往来、母公司长期投资与子公司实收 资本等虚增数据进行必要剔除。 (四)在汇编范围内企业、单位年度间户数增减变动原因清楚,并按规定填列增减 变动因素代码。 (五)实行汇编企业户数与入机企业户数差异清楚,已在编制说明解释。 (六)企业集团和母子公司汇总,既应有总部全口径的合并数据,又有下属分户齐 全的基础数据,并按"树状结构"排列。 第十二条 年报数据汇总中的国有资产总量应区分经营性报表和非经营性报表分 别采取合并汇总和叠加汇总方式。 (一)经营性报表在汇总部门、地区或企业集团的国有资产总量时,应对系统内部 往来虚增数据进行剔除,即"国有资产总量"应等于国家资本、国有实收资本应享有 权益和其他国有资金之和。 (二) 非经营性报表国有资产总量的汇总可对各单位的资产总额剔除负债(或视同 负债)的差额进行叠加计算。 第十三条 各级年报汇编单位的数据汇总工作, 应在认真组织数据审核和核对工 作基础上进行,以保证年报数据真实、准确。有关年报数据核对工作依据《国有资产 年度报表数据核对有关规定》(国资统发[1997]19号)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年度汇编单位在完成汇总工作后, 应及时对各类报表和基础数据 进行整理,及时建档建库,并认真做好数据的维护和数据分析工作。 第十五条 年报数据汇总组织工作列为对各级年报汇编单位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于未按统一规定进行年报数据汇总的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将取消被考核资格,并进行 全国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级汇编单位在完成年报数据汇总和上报任务后, 应依据《关于进行 国有资产年报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发统发[1997]6号) 规定要求,组织对汇编范围 内企业、单位年报进行数据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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