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有资产管理
>
正文
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94)财综字127号
颁布时间:1994-11-23
1994年11月23日 (94)财综字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 设厅(建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 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 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国有住房出售 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缴财政暂行办法 一、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国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居民)出售国有住房 回收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业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四)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下列比例上缴财政: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国 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缴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 上缴财政。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缴 财政。 (三)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30% 上缴财政。 (四)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对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县)平均水平的企业,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上缴财政的比例或免缴财 政。 四、上缴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单位约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 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并全额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住房基金,专项 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五、留归企业(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全额纳入企业(单位)住房基 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六、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后的资产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财务、会 计制度执行。 七、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 财政部另行制定。 八、各级房改、建设、房产、金融、国有资产等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工作。 九、对本办法下达前已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并 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领导小组,可依 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