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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92)国办发第3号颁布时间:1992-01-27

     1992年1月27日 (92)国办发第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顺利完成三线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调整搬迁任务,减少调整搬迁过程中的 损失浪费,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 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批准实施的“七五”期间三线企业布局调整进展比 较顺利,有关地区、部门在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主要是不动产,下同)处置 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 分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无具体方案,处置不够妥善;有的虽有方案,但因种种原 因不能顺利实施,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圆满完成三线建设布局调 整任务,保证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的妥善处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 意见:   1.切实加强对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有关地区、部门和搬 迁单位要把原址国有资产处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 切实加强领导。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工作,中央单位由主管部门负 责,地方单位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地三线建 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三线办)要积极履行职责,保证这项工作顺 利进行。  2.认真制定处置方案。搬迁单位从批准搬迁开始,就要着手研究原 址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搬迁单位对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要认真清理,做到账物 相符,账账相符。要在清理资产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处置方案。方案 应包括处置资产的范围、价值、处置对象等主要内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 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抄送同级三线办 备案。  3.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的处置,实行有偿转让的原则。在转让过程 中,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 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搬迁单位根据处置方案处置原址国有资产时,应首先向全 民所有制单位转让;如果全民所有制单位无法使用,搬迁单位可以向集体所有制 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少数确实不具备有偿转让条件的,可以向全民所有制单位 无偿划转。同时,出让方也可采取以其资产作价投资的形式,与接收方联合经营, 按比例收取利润;或采取租赁的形式,出租给当地企事业单位。承租方在租赁期 间,应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实行有偿转让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接收方应一次付清价款。一次付清确有困 难的,经双方协商,可采取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等多种方式。但延期、分期付款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4.向非全民所有制单位或个人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 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由同级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搬迁单位转让国有资产的全部收入,必须纳入新址建设的自筹资金,不得 挪作他用。   6.认真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搬迁单位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无偿划转国有资 产,要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向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偿转让的国 有资产,按转让的价格办理资产划转和交接手续。   7.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报废审批制度。对确实已无使用价值无法进行有偿或无 偿转让的资产,搬迁单位应按规定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搬迁单位方能报废, 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办理核销国家基金手续,同时做相应的 财务处理。  8.搬迁单位需要转让的国有资产必须妥善保护。搬迁完毕尚未对 原址国有资产妥善处置的搬迁单位,应对资产的保卫工作负责,制定保卫措施并 认真落实,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   搬迁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指导搬迁单位做好原址 国有资产的保卫工作,坚持制止强占、哄抢、毁坏、盗窃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 一旦发生上述事件,对当事人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9.转让双方要做好资产交接工作,减少闲置浪费,使国有资产充分发挥效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地区和部门执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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