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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款退回适用预算科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4]97号
颁布时间:2004-05-28
2004年5月28日 财预[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便于各地国库正确办理出口退税账务核算,现就出口退税款退回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凡属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 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在2004年1月1日后发生退税款退回情况的,统一在“归还 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科目(科目编码:010303)作冲销处理。 二、从2004年1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发生的出 口货物退增值税,出现退税款退回情况的,应按中央与地方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分担 比例,分别冲销中央和地方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科目编码:010301)。 三、以前年度及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货物退消费税出现退回情况的, 均在“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科目(科目编码:020301)作冲销处理。 四、各级国库办理出口退税款退回时,应按照预算收入退库退回业务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做法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务调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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