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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撤销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的复函
财库[2003]40号
颁布时间:2003-06-22
2003年6月22日 财库[2003]40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保留维修基金利息结算户的函》(国管房改[2003]75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再次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规定,我部于 2002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 简称《办法》),对规范中央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办法》 考虑了房改资金管理的特点,尽可能地保留了相关账户,其中“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 息”账户应解释为一个账户。为了维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政策的统一,进一 步规范房改资金的管理,不宜再保留你局提出的中央预算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 请你局配合各中央预算单位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撤销原住房维修基金 利息账户,将该账户的资金归并到住房维修基金本金专户中分账核算,按规定使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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