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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核查工作方案
财清[2000]1号
颁布时间:2000-08-21
2000年8月21日 财清[2000]1号 为保证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和真实可靠,以便为编制部门预算、 细化预算编制和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真实依据和准确的数据资料,财政部决 定对中央各部门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结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为此,制定本工作 方案。 一、核查工作的范围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2000] 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财政部将分别从各部门(企业集团)在北京、上海、 西安、重庆、武汉、广州、沈阳等七个城市的预算单位中随机抽取200户中央预算 单位进行样本核查工作(核查单位名单附后)。 二、核查工作的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核查工作的工作目标是: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和此 次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切实保证单位户数不重不漏,资产清查全面彻底,人员核实 准确无误,收支情况真实可靠,数据上报及时准确。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按照统一工作要求,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是否全面、彻底,是否被本部 门(企业集团)抽查以及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2.各预算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清查登记情况;债权债务核实情况;资金来源渠 道和支出结构状况。预算单位是否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各预算单位机构户数、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以及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收支 情况。 4.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 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如实上报反映。 5.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表数据、整理建库等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三、核查工作的时间和工作步骤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核查工作时间为2000年8月30日至9月30日,具 体工作主要分为:前期准备、具体核查和总结上报三个阶段进行。 基本工作步骤如下: (一)前期准备(2000年8月30日~9月4日) 1.全面部署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核查工作,提出统一工作要求,落实核查工 作组织、人员和工作任务。 2.集中培训核查工作业务骨干,熟悉掌握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政策和业务。 (二)具体核查阶段(2000年9月4日~9月25日) 1.深入了解和掌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组织工作情况。 2.结合预算单位汇总上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和有关数据资料,按照所列核查工作 内容进行细致检查。 3.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遗漏和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三)总结上报阶段(2000年9月25日~9月30日) 在全面核查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以及相关报表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对 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核查工作情况进行详细书面总结,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需在规定 时间内向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提交核查工作结果报告。 四、核查工作的组织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核查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监督检查 局统一组织,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成立核查组具体实施。 (一)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应按照本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指定专门机构和 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积极配合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核查组,对所属预算单位 进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核查工作。 (二)各被核查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组织的核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 主动提供有关资料,若发现弄虚作假、少报、瞒报、多报等问题应严肃查处,并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区别情况,给与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三)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在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核查工作中,应积极与财政部清 产核资办公室加强联系,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并于核查工作结束后按时将工作总结 一式两份同时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四)核查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遵 守纪律。对违反核查纪律的工作人员要及时查处、纠正,严肃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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