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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02]9号
颁布时间:2002-01-17
2002年1月17日 财预[2002]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 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决定将公安等部门的各项收 费收入(不含所属高校、中专的院校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一)公安部、最高民法院、海关总署(含各地分支机构)、工商总局、环保总 局按规定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具体项目见附件),为中央财政收入。 (二)地方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单位的收费收入按规定逐 级上交至此有主管部门的,上交的收费收入为该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收入;按规定不 予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为同级财政收入。 二、预算科目 对《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 费收入”作如下补充: 第4210款“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中增加“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收费”项 目。 第4220款“海关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中增加“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报关 员培训考试发证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验车费”等4项。 第4223款“工商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中增加“经济合作示范文本工本费” 项目。 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的说明改为“反映计划生育部门收取 的社会抚养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4231款“环保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中增加“环境监测服务费,核设施环 境影响报告评审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利用外资项目管理费”等4项。 增设4223款“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说明为“反映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等收 费收入”。 三、缴库办法 (一)各项收费,由执法单位按预算级次就地办理缴库,但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 的,继续由各单位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缴入同级国库。 (二)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填开“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款书“科目”栏, 按收费单位,分别填写“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海关行政性收费收入”、“工商 行政性收费收入”、“环保行政性收费收入”、“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法 院行政性收费收入”。其他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海关的“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应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全部 缴入中央国库。 (二)本通知规定应缴国库的各项收费,各单位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应收尽收,并 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违反规定少收或不收,也不得占压、挪用。 (三)各部门、各单位与收费相关的支出,纳入本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由财 政部门核定支出安排,部门和单位不得由收费收入坐支。 (四)各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应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 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及其他相关 法规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02年1月1日后各单位收 取并已缴入财政专户的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划转国库。 附件:纳入预算管理的部分收费项目 序号 部分名称 收费项目 1 公安部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收费 2 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费 3 海关总署 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货物行 李物品保管费,验车费 4 工商总局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5 环保总局 环境监测服务费,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费,化学品 进口登记费,利用外资项目管理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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