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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方缉私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9]433号
颁布时间:1999-08-17
1999年8月17日 财预字[1999]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预字[1998]413号)中关于“上交中央财政的缉私罚没收入,…… 50%由中央财政采用转移支付的办法,返还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的规定, 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缉私国没收入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罚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预字[1998]413)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各地上交中央财政的缉私罚没收入,8%部分,由中央财政核拨公安部用于辑毒 工作。其余部分,50%由中央财政核拨给海关部署,作为有关执法部门的缉私办案 费;50%由中央财政采用转移支付办法,返还省级财政;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 返还的缉私罚没收入后,将其中30%专门用于调剂各地的缉私经费。其余部分主要 用于公安(含公安边防部队)、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执法部门的缉私办案经费。 为了充分调动各地配合打击走私贩毒的积极性,中央应返还各地的缉私罚没收入, 按收入来源地的原则返还,暂不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同时为了体现对全省统一部署 和协调打击走私贩毒工作的支持,中央财政从返还计划单列市的缉私罚没收入中集中 10%,补助给其所在省。 二、计算公式 按照上述分配原则和有关比例,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公式分别为: (一)计划单列市 某市中央财政返还数=该市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X(1-8%)X50% X90% (二)有计划单列市的省 某省中央财政返还数一该省缉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不含计划单列市)X (1-8%)x50%+该省所辖计划单列市辑私罚没收入实际入库数X(1+- 8%)X50%X10% (三)无计划单列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某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返还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缉私罚没收 人实际入库数X(1-8%)X50% 三、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财政部按季度下发文件,明确上一季度中央返还地方的缉私罚没收入数,相应增 加中央对地方的拨款。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缉私罚没转移支付资金 后,集中30%专门用于调剂各地的缉私经费,其余部分,按照缉私部门查获移交的 罚没收入占缉私罚没收入总额的比重,安排到海关、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等执 法部门。对中央管理的海关和边防部队及省级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级财政 直接向这些部门(海关是指直属海关)拨款,并由这些部门将资金拨至案发地缉私办 案单位,对分级管理的公安部门,由省级财政会同省级公安部门将资金拨至案发地财 政部门,由案发地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给缉私办案的公安部门。 为了不影响办案单位的资金使用,在中央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尚未到达前,地方 各级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地缉私罚没收入实际人库数和转移支付公式计算中央预计返还 数,按一定比例向缉私办案部门预拨款,待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后再补足。 各级财政部门和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缉私罚没收入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此项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年 度终了,除公安部门向同级财政报送决算外,海关、边防、工商等部门要向省级财政 报送缉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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