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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4]65号
颁布时间:1994-05-12
1994年5月12日 财预字[199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 机构: (94)财预字第37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规定了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现就行政性收费纳入预 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缴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一)原来已纳入预算管理的一些规费收入,仍适用原来的预算科目,即第227 款之一"其他收入"中的"规费收入""项"。 (二)过去明文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城市水资源费,一些地区没有执行的,这次 按《通知》要求纳入预算管理后,应使用过去已规定的预算科目,即第216款"征收城 市水资源费收入"。 (三)除以上两点和我部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通知》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 性收费项目,上缴收入适用第238款"行政性收费收入"。 二、关于缴库问题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应按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具 体缴库办法是: (一)中央部门的行政性收费,由其基层单位逐级汇缴上级单位,并由中央主管 部门汇总后集中上缴中央总金库。 (二)地方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原则上应全部就地缴入地方金库。但原规定上缴 中央主管部门的,必须经财政部重新批准后,方可继续逐级汇缴中央主管部门,并由 中央主管部门集中上缴中央总金库。 (三)各部门向国库缴纳行政性收费时,应使用"一般缴款书"。中央主管部门在 办理缴库时,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地方部门在办理缴库时,按同级 财政部门的要求填写缴款书。 (四)中央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制定有关规定,督促下级单位及时、 足额上缴应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并加强对所属单位缴款的监 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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