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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有关预算经费资产等问题的通知
(98)财预字第146号
颁布时间:1998-04-30
1998年4月30日 (98)财预字第14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证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顺利顺利进行和机构正常有序地运转,现就机构 改革后1998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单位预算编制、审批、经费拨款和资产处 置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编制和审批问题 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三定方案"下达前,财政部原则上按照机构改革前各 部门和单位1997年末实有人员和业务情况,对行政费、机关事业费和其他各项 事业费核定预算控制数。 "三定方案"下达一个月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 职能、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正式编制经费预算,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管理级次 上报,经审核批复后下达。具体要求是: 1.保留和更改名称的部门和单位,其各项经费预算仍按原渠道编报。 2.隶属关系变更的部门和单位,其各项经费均按新的隶属关系重新编报预算。 3.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其行政经费和机关事业费预算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 管理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其他各项事业费预算上报财政部,由财 政部审批。 4.撤销后改组为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单位,在编制全年行政费和有关事业 费预算时,应将改组前已发生的支出,随改组主体转移,编入改组后新单位预算 内,其行政费和机关事业费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批,其他原由财政部安排 的各项事业费由财政部核批。 5.新改组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其行政经费和有关事业费预算暂按原渠道编 报;由激励海关总署管理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需要的经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 原则,暂由财政部直接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定支预算。 6.原行政部门和单位改变为事业单位的,按照改变后的单位性质编报事业费 预算,由财政部核批;原按照企业或事业单位管理改为行政单位的,按照改变后 的单位性质编制行政费预算,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核批;原为行政单位改为 企业的,财政停止其经费供应。 7.合并的部门和单位,不再保留合并前原部门或单位的帐户,并由合并后的 部门或单位统一编制预算。 8.撤销的部门和单位,财政不再拨付经费。 9.变更和撤销的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挖潜改造经费、科技三项费用、 外交支出等经费,待各部门和单位的"三定方案"确定后,按照新的职责分工和预 算管理级次规定重新审核;为不影响工作,对正在执行中的项目经费,由相关单 位向财政部按原预算申请拨款。 10.保留的部门和单位(包括理发名称和改变隶属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新 组建和撤销后改组为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单位以及新改组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其离退休经费按原经费领拨渠道办理拨款;返销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经费,由相 关单位负责编制预算和请领经费。 11.各部门和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随着人员的去向而相应划转。 12.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经费仍 然按原渠道解决。 13.各部门和单位分流人员的经费由相关单位在预算中单独反映。除个人经 费、公用经费中必要的水电费、取暖费、少量的办公经费中,其余经费暂不安 排;分流人员培训经费另行核定。 二、关于经费拨款问题 "三定方案"下达前,各部门和单位仍按原印鉴(机构应运部门和单位、原印 鉴已经上交的,使用新印鉴),通过原资金领拨渠道核拨经费,以保证个人经费 和必需的公用经费以及事业发展的正常需要。 "三定方案"下达后,有关经费领拨渠道和印鉴使用按以下要求办理: 1.保留的部门和单位的拨款渠道不变,使用原印鉴办理拨款。 2.更改名称的部门和单位仍按原渠道办理拨款,但需启用新的印鉴;隶属关 系改变的部门和单位按新的隶属关系办理拨款。 3.新组建的部门、撤销后改组为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单位、新改组为部委 管理的国家局、合并的部门等,行政经费、机关事业费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拨付,其他各项事业费由财政部按重新核定的预算拨付,并启用新的印鉴。 4.凡需启用新印鉴的部门和单位,均应于"三定方案"下达后一个月内办理好 启用新印鉴的有关工作。 三、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 在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及其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应严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8]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 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4号)执行,认真做 好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 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应按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清理和核实各项资产、 负债、收入、支出,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并及时编制资产负债 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及有关附表,并于"三定方案"下达后一个月内分 别上报主管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部。 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将其物资、设备、房产等(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 全部登记造册上报主管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部。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将全部物资、设备、房产及时上交国务院机关事务 管理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有关手续调剂给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使用, 不得擅自移交给所属公司及其他单位。 转为企业单位的部门,其资产经财政部认可的社会中价机构进行评估、作价 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涉及国家"统借统还、统借自还"外债项目的单位,转 贷关系发生变更,原转贷协议由变更后的相关单位执行。原有机构由行政事业单 位变为企业管理的,今后新借入的国外借款,中央财政不再批准为国家统借统还 项目。 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管理,严肃纪律,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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