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3-28
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全额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和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因此,企业委托外部机构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能够提供合法凭据的,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