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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是否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作为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录入时间:2016-03-25

  问:差旅费是否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作为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界定,“关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可按如下标准把握:“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是指施工现场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对不属于为施工现场服务的部门,如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销售部门等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也不得列入。

  因此,差旅费不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作为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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