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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这些缴纳“细节”不容忽视

录入时间:2016-03-04

  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当今市场经济中最典型的三种企业形式。它们虽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是三者在法律地位、组建方式、投资人与企业(公司)的财产关系、责任形式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自然,他们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上也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言,哪些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哪些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少纳税人其实并不是十分了解。为此带您看一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细节、要点,帮助您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个人投资者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溧水一家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该企业会计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将支付给投资人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会计认为,同样的工资收入,其他人可以从税前扣除,投资人应该也可以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条的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允许投资者每年有4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独资企业提取留存的利润无需缴纳个税

  市民李先生经营着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最近他准备从公司提取公司2013年至2015年部分留存的收益用于购买个人居住使用的房产,那么提取过程是否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得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个人独资者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执行的政策规定是“先分后税”。由于对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已经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分配

  小王和小周开了一家从事投资咨询项目的合伙企业,生意做得挺好,2015年盈利不少。可是两人最近却为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分配问题发生争执。由于他们之前未约定如何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小王觉着自己出资比例高,小周又认为自己对企业经营的贡献大,因此在分配比例上有了分歧。为此,他们一同来到地税局咨询。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因此,小王和小周二人未约定分配比例,又未能协商确定分配比例的,应该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也应缴纳个税

  李女士2014年投资开办了一家主要提供家政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A,该企业又对外投资入股成立了企业B.2015年A企业从B企业取得分红18万元。那么个人独资企业A从B企业投资分回的红利,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李女士十分疑惑。

  税务人员告诉李女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A企业从B企业取得的分红18万元,属于投资者李女士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A企业的收入,应单独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李女士需要缴纳18×20%=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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