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3-03
问:2015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确认是否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三条(四)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