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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二替三调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最新变化

录入时间:2016-03-02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2015年新出台的一系列重要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统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缴申报要求、优化申报表满足所得税后续管理和减免税核算需要、利于纳税人准确填报、降低纳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修改了两张申报表,替代了三张申报表,调整了四张申报表的适用纳税人范围,并明确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的修改
  一是将《企业基础信息表》的“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相应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这样修改,符合纳税人思维和表达的习惯,且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条件之一“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表述一致。
  二是将《企业基础信息表》的“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的内容,由“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5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并明确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说明的修改
  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居民企业转让规定范围技术的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或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这次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删除了《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规定范围技术“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这句话中的“全球独占许可”几个字。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的替代
  这次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废止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及其填报说明,部分借鉴了该政策在预缴申报表中的设计思路,重新设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替代,增加了行次,同时表间关系也进行了相应调整。这样修改,既便于纳税人申报,又有利于优化减免税核算工作。新旧相比,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有这样几点重要变化:
  一是对新的加速折旧优惠,将原表中的“六大行业”归并为“重要行业”,涵盖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六大行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四个领域18个重点行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二是对旧的加速折旧优惠,增加了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信息。由纳税人填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情况。
  三是对税会处理一致与税会处理不一致的要求分别填报。
  四是在房屋、建筑物等五类固定资产之外增加了“其他”类固定资产。
  五是取消了原表中的“累计折旧(扣除)额”列。
  填报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时,纳税人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该表只起统计、备案作用,不承担纳税调整职责。换一句话说,与《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的纳税调整额不一定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2.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填报此表,无优惠的不填报。一项固定资产全年哪怕只有1个月享受了加速折旧优惠,也要填报此表。当某项固定资产某月税收折旧额小于或等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从当月起至年度末及以后年度,该资产的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和税收折旧额均不再填入此表。
  3.分别统计、备案。一是对新旧加速折旧优惠分别填报。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加速折旧优惠的,填报该表第1至14行,主要目的是统计纳税人享受重点行业、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享受国税发〔2009〕81号和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的,填报该表第15至28行,主要目的是履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手续。二是对新加速折旧优惠要分别分期加速折旧与一次性扣除、重要行业与其他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行填报。三是对旧加速折旧优惠要分别不同原因或类别的固定资产填报。四是税会处理一致与税会处理不一致的要分别填报。税会处理一致的,比较“正常折旧额”和“税收折旧额”,填报“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比较“会计折旧额”和“税收折旧额”,填报“纳税减少额”。纳税人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金额为“纳税减少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
  4.有“*”号处不填写。不区分行业就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不需要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对应“行业中类”代码。税会处理一致的,不需要填写“会计折旧额”和“纳税减少额”;税会处理不一致的,不需要填写“正常折旧额”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的替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在此之前仅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了全国范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此,这次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新增了这部分内容,并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及其填报说明替代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及其填报说明。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将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原表内容,填报第1至8行;第二部分“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新增内容,填报第9至14行。第15行反映纳税人享受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总体情况,其金额为第一部分中的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二部分中的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和。
  纳税人需要注意,由于本表要填报两项创投优惠政策每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和有限合伙人每年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本表又仅用于计算本年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是否需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只要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或者从有限合伙人分得应纳税所得额,即使本年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需填报本表。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的替代
  这次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也废止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及其填报说明,并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及其填报说明替代,同时表间关系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新旧相比,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重要变化可概括为增、并、调。
  增:一是为适应核算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需要,在“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项下增加了“其中:减半征税”,由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对应的所有减免税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在2015年10月1日前后有变化,因此,2015年度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填报“其中:减半征税”。二是在“其他专项优惠”项下增加了“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两项,以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的上述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申报和核算的需要。三是对“其他专项优惠”项中的救灾及重建、创业就业扶持、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细分了优惠事项的填报行次,且在3个救灾及重建优惠项下预留了行次,以利于相关纳税人准确申报,满足上述专项优惠的核算需要。四是将原表“其他专项优惠”项下的“(二十三)其他”一分为三,增加预留行次,增强了报表的兼容功能。
  并:主要是整并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项目。一是将原表“其他专项优惠”项下的“(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入新表“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项下的“(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二是将原表“其他专项优惠”项下的“(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入“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项下“(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对整并后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都要求同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调:一是结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发布),对“其他专项优惠”中的优惠项目重新排序,基本按改善民生优惠(包括救灾及重建、创业就业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优惠、支持文化事业优惠、社会保障优惠、促进区域发展优惠、过渡优惠和其他专项优惠排序,改变了原表中“其他专项优惠”排列无序的状况。二是将原表中的“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调整为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最后一大类,主要考虑这类优惠只涉及地方分享所得税的减免,不涉及中央分享所得税的减免。
  四张申报表适用纳税人范围的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明确,《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和《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不再限于由发生纳税调整的企业填报,改为纳税人只要在会计上发生职工薪酬、捐赠支出和特殊行业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也不再限于享受高新技术优惠的企业填报(有盈利才能享受优惠),改为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不填报第29行“减免税金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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