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2-22
问:因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需要并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税费如有减免,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大地税发〔2012〕22号)文件第四条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的软件企业,及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件的动漫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