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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解聘员工,支付的辞退福利能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15-12-30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其补偿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可以作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有的地方对此作出明确。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综上所述,实际支付的员工辞退福利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应计入工资薪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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