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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录入时间:2015-12-25

  问: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答: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已经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事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中直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为保证优惠政策正确执行,引导企业正确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对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提出了要求,即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本市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应参照沪地税所〔2014〕61号规定相应建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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