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2-24
问:如何理解从2015年10月1日起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次范围调整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今年10月1日(含)之后实现的利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在进行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即:2016年1月份征期)时,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新的规定计算减免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10月份征期内,如上述企业进行的是今年前3季度(或2015年9月份之前)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仍按照原来的税收政策执行。也就是说,预缴10月份以前的所得税时,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税,仍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上述企业预缴10月份当月的企业所得税,则可以按新政策执行,享受减半征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