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12-22
问:私募基金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中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于2008年发布并开始执行,在执行时的适用范围应参照发布当时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即200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另外,财税〔2008〕1号文件明确强调税收优惠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而“非公开募集基金”不需要通过证券市场,因此,不宜适用财税〔2008〕1号文件有关鼓励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