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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款能否作为“三费”的扣除基数?

录入时间:2015-11-20

  问:我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款项,未取得完工产品销售收入,却发生了一些广告费。在对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售款能否作为“三费”的扣除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从本条规定可知,房开企业预售未完工产品,凡与购房者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的,其取得的预售款,在税收上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房开企业取得的预售款可以作为“三费”的扣除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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