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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公积金扣除限额是多少?

录入时间:2015-11-13

  问:2015年度公积金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数字,2014年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2818元,月平均工资6068.17元,2015年度公积金月扣除限额=6068.17元×3×12%=218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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