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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15-10-21
问:我们公司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的规定,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仍在税法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税法规定年限进行弥补,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计算在内。
因此,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