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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否同时享受?

录入时间:2015-09-25

  问:我公司于2014年购入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税务上采取加速折旧处理。在汇算清缴中,是否还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因此,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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