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15-04-20

  问: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