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3-27
问: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发行了6年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了相关的利息费用(所选用的实际利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该金额与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之间有差额。企业发行债券依照会计准则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费用(所选用的实际利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是否还需要纳税调整?如果需要调整,是否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是只能列支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和相关发行费用的摊销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予以批准。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经相关部门批准。该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税法上对发行可转换债券发生利息支出如何计算没有明确文件规定。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因此,发行可转换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该利息支出计算按照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2502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拆后形成的负债成份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债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行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存在差额的,还应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的负债成份的面值,贷记本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按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属于认股权和债券分离的,首先应将认股权部分确认为资本公积,剩余部分确认为应付债券。除了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的,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费用外,均应按实际利率确定利息费用。
按前述规定计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