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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停产期间如何计提折旧和摊销无形资产?

录入时间:2015-03-10

  问:我们单位是一个煤矿,由于地质问题,第一个采煤工作面2013年11月采完了以后,第二个工作面没有接续上,要到2014年6月才能开始生产,大部分设备处于停止使用状态,
  请问2014年1月~5月是否可以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到6月份开始生产原煤后再计提?无形资产摊销2014年1月~5月是否可以不计提,到6月~12月再计提?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设备尚未提足折旧,尽管该设备处于停止状态,也应对其计提折旧。贵公司在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计提折旧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确认该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因此,应自该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进行摊销,直到其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为止。贵公司所述的暂时停止使用,并不说明该无形资产已不符合确认的条件了,因此,不能停止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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