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5-02-26
问:注册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单位,在年度利润分红时,若外商股东放弃享有分红权,企业是否可以不给外商分红?这样做是否合法?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 合同 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 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第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东分红比例在合资公司章程中约定。
如果合资公司章程中约定,外方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且该章程已办理相应工商变更手续的,可不向外方股东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