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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点费是否应作为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15-02-06

  问:近日,南京地税稽查局在对某旅行社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2013年取得的地接旅行社返点收入60000余元,列入“其他应付款—系统费”,未列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税务机关作出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0.5倍罚款的决定。是否正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因此,该旅行社取得的返点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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