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11-14
问:自今年以来,我公司由于业务拓展的需要,只在外省成立了一个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截至2月底该项目部已经收入累计700万元,该公司1—2月累计利润总额100万元,请问该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缴纳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因此,该项目部的总机构应首先向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700×0.2%=1.4(万元)。而后在贵公司总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100×25%-1.4=2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