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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准备金扣除要防范涉税风险

录入时间:2014-10-14

  财税〔200727号、财税〔200962号、财税〔201225号文件的规定没有实质的差别,财税〔200727号文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某信用担保公司2008年成立,2008~2010年年末的担保责任余额分别为8000万元、9000万元、10000万元、11000万元,计提担保赔偿准备的比例为1%.会计规定每年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分别为80万元、90万元、100万元、110万元。2010年末、2011年末担保赔偿准备账面计提余额为270万元、380万元(未考虑代偿损失)。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依据的是2010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其他六部委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该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担保赔偿准备金如何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对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财税〔200962号文件执行期为20081120101231,财税〔200962号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的延续。财税〔200962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没有发生代偿损失的情况下,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没有差异。

  但自20111120151231止执行的财税〔201225号文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未到期责任准备的提取作出了调整。该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财税〔201225号文件与财税〔200962号文件相比,调整之处在于要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同时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不再冲减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对这一政策变化,部分中小信用担保机构未引起注意,实际执行中存在以下两种问题:

  一是仍然按财税〔200962号文件规定,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并申报在税前扣除。接上例:2011年年末的担保责任余额为11000万元,企业当年计提担保赔偿准备110万元并申报在税前扣除。

  二是将财税〔201225号文件规定的“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片面理解为只将上年度计提的准备金额转为当期收入,没有将全部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接上例:2011年年末的担保责任余额为11000万元,企业当年计提担保赔偿准备110万元,将2010年计提担保赔偿准备100万元转为2011年收入,年末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为280万元。按财税〔201225号文件要求是,该公司2011年年末的担保责任余额为11000万元,当年计提担保赔偿准备110万元,同时将2010年担保赔偿准备的余额270万元全部转为当期收入,年末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为110万元。

财税〔200962号、财税〔201225号规定的对代偿损失不再冲减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一方面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一般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不再作出具体规定;另一方面作为实际损失在税后利润中冲减,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要求。代偿损失不再冲减一般风险准备,进一步提高了税前扣除的内容,更有利于中小信用担保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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