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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如何抵扣

录入时间:2014-10-08

  中国居民在境外取得所得并缴纳的税款,在国内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计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例:某纳税人2013年1月至12月在a国取得工薪收入1500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0元;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5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0元和120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1.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50000/12-48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月份数)=(7700×20%-555)×12=1182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0000×(1-20%)×20%(税率)=3200元

  3.抵扣限额:11820+3200=15020元

  4.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20元(15020-15000)。

  (二)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5000×20%(税率)=1000元

  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1000元,不用补缴税款。

  (三)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20元,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200元,可在以后5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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