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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有条件

录入时间:2014-09-11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稽查二分局在对某企业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申报加计扣除企业支付残疾人工资35万元,但经资料核实,该企业没有给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对此,税务机关作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0.5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税务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由于该企业未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因此不得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税务机关在此提醒,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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