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录入时间:2011-04-20
【中华财税网2011-04-20信息】 问: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城市公共服务等项目的拨款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拨款,虽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属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对企业而言,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